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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公开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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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于 2004 年 1 月 19 日由市政府第 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。

  根据《规定》,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凡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

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本机关编制了《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《指南》。

  《指南》每年更新一次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 (www.sipa.gov.cn) 上查阅《指南》,也可以到本局阅览室 (巨鹿路915号巨鹿大厦10楼) 领取。

一、主动公开

公开范围

 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 参见本机关编制的《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《目录》,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 (巨鹿路915号巨鹿大厦10楼) 进行查阅, 还可以在上海市档案馆进行查阅 ( 中山东二路 9 号 ) 。

公开形式

 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,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。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包括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,与公众关系较为密切的业务信息,本机关的管理职能等方面的信息, 具体网址为 www.sipa.gov.cn 。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。该查阅室地点位于巨鹿路915号巨鹿大厦10楼,开放时间为 9 : 00 — 15 : 30 ,联系电话54046468。

  本机关还将通过《解放日报》、《文汇报》《中国知识产权报》等报纸公开重要信息。

 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,除政策、法规类信息以外, 网上留存的期限为半年。 超过留存期的信息,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。

公开时限

 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,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,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 30 日内公开。

二、依申请公开

 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。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
  本机关将分批、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,并向社会公布。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,除特殊情况外,本机关将予以提供。该目录以外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,本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
公开范围

  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《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《目录》, 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, 还可以在上海市档案馆进行查阅,具体地址为中山东二路 9 号 。

受理机构

  本机关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受理机构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,巨鹿路915号巨鹿大厦11楼1116室,办公时间为 9 : 00 — 17 : 30 。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 54046468 ,传真号码 54046417 ,通信地址上海市巨鹿路915号巨鹿大厦11楼1116室,邮政编码 200040 , 电子邮箱地址 bgs@sipa.gov.cn 。

提出申请

 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,推荐填写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申请表复制有效,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,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。

 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申请人能够根据《目录》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,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。

  1 .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《申请表》,具体网址为 www.sipa.gov.cn ;申请人填写《申请表》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。

  2 .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电报、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

  3 .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,当场提出申请。

  4 .特别程序。申请人申请获取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。

 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。

申请处理

  本机关收到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,将通过电话、传真、信函等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。

 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,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,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,要求申请人补正。

 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,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,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

 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,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,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。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,为提高处理效率,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。

 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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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救济方式及程序

 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。

  监督电话: 54046468 ,电子邮箱: bgs@sipa.gov.cn ,

  地 址: 巨鹿路915号巨鹿大厦11楼1116室 ,邮 编: 200040 。

 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,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。

 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 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,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;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  当本机关违反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,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