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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责令改正通知书
沪知局责[2008]6号
上海宝马投资有限公司:
我局于2008年7月7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知识产权局《专利违法案件移送单》,称该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海宝马投资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“BM9901医用氧气机”产品宣传册上宣称该产品有实用新型专利:ZL00216632.1。经专利登记簿副本核实,该专利号所对应的专利权因未按期缴纳年费而于2001年2月28日终止。经查,上海宝马投资有限公司于2000年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上述一项实用新型专利,但该专利权已因未缴年费而于2001年2月28日终止,你单位在宣传资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行为,已构成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(三)项所规定的冒充专利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,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消除宣传资料中的专利标记、专利号。
特此通知。
执法人员: 宋 嘉、李琳峰
上海市知识产权局
2008年7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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